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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機關應按日填寫隔離保護收容人觀察紀錄表陳報機關長官。如認有危害收容人身心健康疑慮時,應即通知醫事人員進行評估。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後,每滿五日機關應安排醫事人員進行訪視。醫事人員認有必要時,亦得隨時訪視並進行評估。
前二項情形,機關或醫事人員認有妨害收容人身心健康疑慮者,應停止隔離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