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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返家探親之受刑人,其在外期間,算入刑期內。但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返家探親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正當理由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監獄報告: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
二、因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
監獄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令其定時回報。
前項回監期日,以監獄認定已無正當理由後之八小時為限。
第二項及第三項事由,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