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檢察署檢察長應於該署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
內,依附表格式,就其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填具候補、試署檢察官品德操
守及敬業精神考查表,並附加評語,由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留存,並於辦
理服務成績考查時,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事實足
認有不適任檢察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法務部。
檢察長為前項考查時,應先徵詢該署相關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意見。
第一項考查各項評分均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法務部人事處應通知
該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
第一項考查之結果,如符合檢察官評鑑辦法相關規定者,受考查人得請求
該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候補、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第一項之考查得由現職工作單位
主管為之。
圖表附件:
附表候補、試署檢察官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考查表.PDF
附表候補、試署檢察官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考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