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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將引渡之人犯再引渡與第三國。但引渡之人犯有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