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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於其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所有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及中華民國律師之律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