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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展覽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院文物展覽室空間配置、動線安排、標示系統之整體規劃、
設計等有關事項。
(二) 關於本院對外借展之協力設計及展覽佈置等有關事項。
(三) 關於本院文物展覽之立體、平面設計及展覽製作之品質管理等有關
事項。
(四) 關於本院教育推廣活動之場地規劃、設計及佈置等有關事項。
(五) 關於本院複製文物庫房之維護與管理等有關事項。
(六) 關於編印故宮通訊、簡介、摺頁、文物展覽說明書及寄發等事項。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國內外機關、團體之貴賓接待及學生團體參觀之安排、導覽等
事項。
(二) 關於推廣本院展覽之相關教育活動 (包括文物研習會、專題演講、
視聽節目、複製文物展覽推廣活動) 之策劃及執行等事項。
(三) 關於本院服務台觀眾服務等事項。
(四) 關於教育推廣所涉及之觀眾需求及滿意度調查等事項。
(五) 關於教育推廣志工招募及培訓等事項。
(六) 關於教育推廣實習生之申請及管理等事項。
(七) 關於各大專院校美術 (史) 相關科系所師生參觀證申請核發等事項
。
(八)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