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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投資人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應於辦理投資期間達二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前條第三項證明書,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投資金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