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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投資人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第三條申請投資抵減,應於辦理投資抵減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前條第四項所定證明書,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