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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私立博物館經許可設立登記後,應開設專用帳戶,作為私立博物館平日收支經費之用。
私立博物館之盈餘應用於其運作之需,不得分配予個人或組織成員。
依本辦法第四條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之博物館營運管理報告及財務報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