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召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
二、就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之協調管理事項。
三、水下文化資產之列冊與管理。
四、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劃設。
五、其他有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重大事項。
前項審議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