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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文化創意事業提供藝文展演者,應檢附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創作者資料、活動計畫書或創作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藝文體驗券之適用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核准字號及相關基本資料登記造冊,並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