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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辦法補助延聘期間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補助其續聘。但以一次為限
,期間並不得逾一年:
一、傳習績效良好,繼續延聘將產生更大績效者。
二、延聘傳習計畫,足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