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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基金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財務收支未具完整之會計帳冊者。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查核者。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述者。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者。
基金會於收到糾正及改善之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本會得依第九條、
第十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