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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得於發射場域內公告劃定一定範圍為管制區,並訂定管制區進出管制、管制區內禁止及限制事項等作業規定。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為維護發射場域及發射活動之安全,應請求相關機關就鄰近區域及發射活動可能影響範圍進行人員、交通、海域或空域航行及其他必要之活動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