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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不予許可;已許可者,維護管理機關得撤銷或廢止,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及回復原狀:
一、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
二、有危害園區公共空間及設施之虞。
三、取得許可未為使用,或未依許可內容使用。
四、未經許可轉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五、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環境安寧或破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未改善。
六、經要求提供安全維護計畫、保險或其他安全措施,屆期未提供或未切實執行。
七、發生天災或不可抗力事件,或有發生之虞。
八、其他違規情事且情節重大。
前項情形,除第七款外,已繳納之維護費不予退還,維護管理機關並得沒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