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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乙式五份。
二、應聘外國人調查表乙式四份。
三、聘僱合約乙式二份。
四、應聘外國人之學歷證明及經歷證件影本各一份。
五、應聘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一份。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其為中華民國國境內經歷文件者,須檢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來華工作證明文件;其為國外學、經歷文件者,須檢附中文譯本
並得要求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代表處或經外交部授權之機構驗
證。
曾經園區管理局核發聘僱許可者,得以該聘僱核准函影本取代第一項第四
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