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按月提繳全額退撫儲金費用或停止提繳。選擇繼續提繳者,得遞延三年繳付。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依法選擇繼續提繳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儲金費用者,其應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按月交由服務學校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儲金人員之退撫儲金費用,一併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選擇遞延繳付者,於遞延三年期滿前,自願提前一次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儲金費用時,其應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交由服務學校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儲金人員之退撫儲金費用,一併彙繳。
前二項所定應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教職員選擇繼續提繳全額退撫儲金費用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敘之薪級,依在職同等級教職員本(年功)薪額計算。
依法選擇繼續提繳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儲金費用者,得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其繳費及計算方式依前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