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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優惠存款契約之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兩種。期滿得辦理續存。
退休人員應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辦理續存手續。但無法親自辦理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人員在臺灣地區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三)退休人員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退休人員在海外地區者(包括港澳地區),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3.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委託書。
(二)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1.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2.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之授權書。
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約定如有溢領優惠存款利息情事,同意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自其優惠存款帳戶扣抵溢領金額者,得申請辦理自動續存。但退休人員有下列原因時,應予暫停辦理自動續存,俟原因消滅後再恢復:
一、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期間。
二、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者。
退休人員未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辦理續存手續者,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三、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其優惠存款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