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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護理教師經本部派任至學校服務後,其薪級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比照一般教師。
二、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具講師以上證書者,比照職級相當教師。
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護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在案人員,其未具講師以上證書者,薪級待遇比照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有關助教薪級待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