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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後,應於檢舉人提供之資料齊備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但因案情特殊而有延長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