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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因培訓運動種類、項目調整或選手來源不足無法成隊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專任運動教練,應優先輔導介聘。
前項專任運動教練之介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審委會決議,並報各該主管機關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後,由校長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