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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國家代表隊教練或選手之遴選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公開遴選,由教練提出需求,經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之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以邀請方式辦理;其邀請名單依第十二條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