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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獎勵項目入圍或得獎人(隊),其評選事蹟不實、違背運動員精神或其他有損國家形象,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牌、獎座及獎狀。
各獎勵項目入圍或得獎人(隊)於得獎後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其他有損國家形象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廢止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牌、獎座及獎狀。
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各獎勵項目入圍或得獎人(隊)有評選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辦理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