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雇主或其他具名檢舉人書面報知教育部,
並查明屬實者,由教育部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撤銷聘僱許可:
一、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二、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者。
三、從事經許可以外之工作者。
四、僱傭關係消滅者。
五、違反其他有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