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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現職教師申請介聘,以其已登記或檢定之下列科、類別為限:
一、國民中學:各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
二、國民小學: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四類。
三、幼兒園: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優先辦理介聘作業:
一、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應聘任一定比率之原住民身分教師,優先辦理原住民身分教師之介聘。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有關優先介聘之規定,優先辦理具客語或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教師之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