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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停辦。但經學區內設有戶籍之選舉權人書面連署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鄉(鎮、市、區)只有一所國民小學(國小部)或國民中學(國中部)。
二、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