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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所稱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定義如下:
一、離島: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二、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二之鄉(鎮、市、區)。
三、原住民族地區: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地區。
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其附設幼兒園為偏遠地區之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