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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
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