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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設教師證書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核發、補發或換發疑義案之審查。
二、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疑義案之審查。
三、其他與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核發、補發或換發相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