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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許可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本部應採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整頓改善。
四、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
五、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本部對學校採取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措施或廢止原指定前,應先提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對就讀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學校經本部命停辦實驗教育計畫後,應恢復原有辦學型態,並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擬具計畫書報本部。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