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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所定最近二年之計算,自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建教合作當日之前一日往前依曆計算。但其往前計算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生效日止,未滿二年者,以計算至生效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