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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前,應組成小組,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進行評估,作成評估報告,並擬訂合作契約草案。
前項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設施與設備符合第六條規定,及工作內涵與實習技能項目之相關性。
第一項合作契約草案內容,應包括實習起迄期間、每日實習時段、實習內容、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排及其他學生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權利義務。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