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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成績優良之學生,得由本部依下列規定發給獎學金:
一、獲得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不包括亞太數學、亞洲物理、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獲得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不包括亞太數學、亞洲物理、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銀牌獎、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歐哈囉蘭(O'Halloran)獎、亞洲物理、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者,新臺幣十萬元。
三、獲得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不包括亞太數學、亞洲物理、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銅牌獎、榮譽獎、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銀牌獎、亞洲物理、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銀牌獎者,新臺幣五萬元。
同一年度獲得同一學科或不同學科二種以上獎項者,應擇優以最高獲獎獎額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