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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五條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範圍及目的。
三、實驗計畫期程、方法、步驟及預期效果。
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六、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七、預計招收學生總人數。
八、經費概算、來源及收費基準。
九、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申請人、校長及教師之相關資料。
前條實驗計畫,得依實驗範圍及目的,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驗課程、內容及教學規劃。
二、學校制度、行政運作及組織型態。
三、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方式。
四、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