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計分;考試通過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通過資格;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教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
前項所稱扣考,指扣留報考人之試題、試卷與其他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終止其應試用電腦系統或取消其應試資格與序位,並禁止其繼續應試;所稱不予計分,指違規報考人已應試科目不予計算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