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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私立職業學校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持
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