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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職業學校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應視需要舉辦左列各種測驗:
一、智力測驗。
二、人格測驗。
三、性向測驗。
四、興趣測驗。
五、教育測驗。
六、其他有關之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