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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其課程
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建立職業學校基礎,國民中學之職業科目及技藝訓練,應參照前項規定
辦理。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由教育部或其委任之機關審定;其申請審定者之資格
、申請程序、費額、審查範圍、審查程序、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
規格、成書修訂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教科用書,必要時,得由教育部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