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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藝師得提出重要民族藝術傳藝、研究及發展計畫,由教育部邀請學者、專
家,並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由教育部委託行政院文
化建設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