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審會審議調查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除第二款決議外,並應作成結案報告及結案報告摘要,由主管機關檢附結案報告,以書面通知學校:
一、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學校應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
二、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專審會輔導。
三、教師無前二款所定情形,而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情形,學校應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
四、教師無前三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
前項第一款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其情形如下:
一、經專審會認定因身心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輔導改善。
二、因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專審會認定三年內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