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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會委員及各小組、分組成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及各小組、分組成員,其由機關(構)、團體或組織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聘(派)任期間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聘任期間,有不適任情形者,本部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