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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
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社會教育行政、一般行政管
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打字、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