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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基金保管業務、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者,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行為。
二、詐欺行為。
三、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或契約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