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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
准: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
、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之財務預測。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住址及出資額。
五、發起人無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六、會計制度。
七、營業場所獨立,且未與其他事業共同使用之聲明書。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