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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有價證券。
二、經本會公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
三、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四、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六、經本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定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