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資產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流動資產 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預期能於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但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得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
動之標準。採用該項標準時,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一) 現金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等。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
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如擴充設備及償債基金等,不
得列入現金之內。
(二) 有價證券 購入本公司以外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變現且無控制或
維持商業關係意圖之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
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
因持有有價證券而取得股利股票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
,應依有價證券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
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列為長期投資;
若為流動負債,仍列為有價證券,但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
存出保證金者,應列為其他資產。
(三) 應收票據 應收之各種票據。
應收票據到期尚未收回者,應加註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
別列示。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應為適當之表達。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應收票據之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
自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並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但提有足額之
備抵壞帳者,得仍保留於本科目而註明其金額及涉訟情形。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備
抵壞帳應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以表示應收票據之淨額。
(四) 應收帳款 因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之債權。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帳款,應為適當之表達。
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
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並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但提有足額之備
抵壞帳者,得仍保留於本科目而註明其金額及涉訟情形。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備
抵壞帳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以表示應收帳款之淨額。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 其他應收款 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作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應收帳款期末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分別列明
。
(六) 存貨 以供銷售之商品或生產後銷售為目的之製成品、在製品、副
產品、材料及在途材料等。
存貨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但市價無
法確定者不在此限。存貨若有瑕疵、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顯著
減低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
存貨有提供作質、保證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七) 預付款項 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
預付之款項及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
付款項。
(八) 其他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
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質
。
(一) 基金 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資產基
金、意外準備基金等。
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列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
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二) 長期投資 為謀取控制權或其他財產權益,以達其營業目的所為之
長期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購買長期債券、投資不動產等
。
長期投資應註明入帳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明。
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長期股權投資
:
1 所持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
2 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者。
長期股權投資應依下列原則評價:
1 所持股權對被投資公司無影響力者,如被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
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如被投資公司為非上市公司,應按
成本法評價。
2 如持有普通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能證明投資公司對
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外,應採權益法處理;如達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除營業性質或其他情形不宜合併編製外,應編製母子公
司合併報表。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者,並應加註投資成
本金額。
長期債券投資應按成本法評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按合理而有系統之
方法攤銷。
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應予註明。
三、固定資產 為業務所必須,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非以出售為目的
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質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
,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無淨變現價
值者,應將成本與累積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
承租之資產若屬資本租賃性質者,應將租賃資產予以資本化,列為固
定資產,按年攤提折舊;其相關之租賃負債,應按全部應付租金之現
值計算之,並依到期日之遠近劃分為流動負債及長期負債。如現值大
於租賃資產之公平市價時,則以公平市價為準。每期支付之租金,除
部份為負債之償還外,尚應認列利息費用。
出租人應將資本租賃之資產轉列為「應收租賃款」,並依收現期間之
長短劃分為流動資產及長期應收租賃款,每期收受之租金,除部份為
成本之收回外,並應認列利息收入。
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為
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固定資產應註明入帳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
金額,並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
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應作為土地
增值之減項。
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或開採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
方法,按期提列折舊或折耗,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
本,不得間斷或減列。固定資產之累積折舊或折耗,應列為各項資產
之減項。
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有
系統之方法加以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
得間斷或減列。
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四、無形資產 無實體存在而有經濟價值之資產,包括專利權、版權、特
許權、商標權及商譽等。
無形資產限於出價取得者,方得認列。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不
能辨認者,如商譽,不得入帳;其屬能辨認者,如專利權,僅可將申
請登記之費用,作為專利權成本。
研究發展費用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
生當期以費用列帳。
企業於正常營業前發生之費用,減同期間收入後餘額,除具有未來經
濟效益或能由營業收回者得遞延外,應作為當期之費用。
無形資產應註明入帳基礎,且應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其攤銷
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無形資產之攤銷方法,應予註明。
五、其他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或
一個營業週期以上者,如代付款、存出保證金、存出保證品及其他什
項資產等。
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