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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
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證期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