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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華郵政公司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