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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保險單應由中華郵政公司主管壽險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署名蓋章,及壽險處處長副署,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種類及保險期間。
三、保險費。
四、要保人之姓名。
五、被保險人之姓名。
六、指定受益人之姓名。
七、保險契約生效日。
八、保險單字號及填發保險單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