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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經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於該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開業前,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如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
二、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預定開業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